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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吏看上谁家的良田沃土,都会逼得良民卖田卖人,从自由的农人变成官员家的奴仆。
谁不知道良田是好东西,但是你喜欢,别人也喜欢。
利益当前,谁能保证夫家不动心?
农女想想同样靠不住的娘家,苦涩地垂下头。
妯娌安慰地拍拍她的肩膀:“我看那《女子生存技术》似乎不错,好好答题,我们若是多挣点钱,别的不说,养孩子肯定比现在轻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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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对于大唐的女户而言,有些人直到现在才知道:
“什么!我们不课户不需要交赋税!”
虽然法律规定的很好,但是地方上并不是能履行。
因为唐初战争频繁,不少地方上人口战死后,出现了人口不足、赋税不足。
于是地方官就出现一个通病,虚报户数——这一时期的赋税按户数来计算,唐律也不支持分家。因此,虚报的户数需要缴纳的赋税就由原本不需要交税的不课户来缴纳。
唐律里规定不需要交税的女户,最终还是得交税。
但是因为天幕的广而告之,她们不再被瞒在鼓里,朝廷也得知了这个消息,对此立刻做出反应。
或许到王朝末年又会死灰复燃,但是至少在有为之君知道了底层官吏瞒而不报的“潜规则”后,是不会这么放任不管的。
【再比如,许多朝代出嫁女不能继承娘家财产,但同样也有例外。
从张家山汉简中发掘的《二年律令·置后律》,是汉代吕后执政第二年时期颁布的法律,其中规定:
“死毋子男代户,令父若母,毋父母令寡,毋寡令女,毋女令孙,毋孙耳孙,毋耳孙令大父母,毋大父母令同产子代户。同产子代户,必同居数。弃妻子不得与后妻子争后。”
这条法律就是保障了女性的财产继承权,意思是,若是先人——父母、祖父母等长辈离世后,如果没有儿子,女儿将是第一顺位的继承人。而且这里包括已经出嫁的女儿。
但是在有些朝代,许多出嫁女是不能继承父母遗产,哪怕他们没有儿子,财产也只能归属宗族乡里。
唐宋时期,已经开始对出嫁女的财产继承权进行严格限制。
《宋刑统·户婚律》则规定:“今后户绝者,所有店宅、畜产、资财,营葬功德之外,有出嫁女者,三分给与一分。”
也就是说宋代出嫁女性,最多只能继续娘家财产三分之一。
到了南宋时期,就改为:“父母已亡,儿女分产,女合得男之半。”意思是父母都去世,儿女分财产,女子是可以得到男子的一半。因此,宋代有“在室女得男儿继承份额之一半”之说。
未出嫁的在室女继承权要要一级,“若户绝之家只有在室女,则全部由在室女继承。”
这一条例到明清时期多加沿用。
此外还有寡妇的财产继承权,也是有要求的。
比如《唐户令·应分条》要求守节——也就是不能改嫁的寡妇才能继承丈夫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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