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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章中讨论的关于真理和错误的意义问题,相比何为真理、何为错误,就不那么重要了。本章将讨论何为真理、何为错误这一问题。毫无疑问地说,我们有些信念是错误的;因而我们被引导着询问:我们究竟能有多大把握证明各式各样的信念不是错误的?换句话说,我们究竟是真的完全认知事物,还是仅仅因为侥幸而相信了那些知识是真确的?在着手解决这个问题之前,必须首先确定我们所说的“认知”究竟是什么意思,而这个问题并不像人们想象得那么简单。
乍一看,我们可能会认为知识的定义是“真确的信念”。当我们所相信的事物是真确的,可能就会认为自己已经有了对所相信的事物的知识。但是这样会与“知识”这个词的惯常方法不一致。举一个小小的例子:如果一个人相信已故首相的姓氏以字母B开头,他所相信是真确的,因为已故首相是亨利·坎贝尔·班纳曼爵士[1]。但是,如果他相信鲍尔弗[2]先生是已故的首相,他仍然会相信这位已故首相的姓是以B开头的,虽然这个信念是真确的,却不能视为构成了知识。如果一家报社在收到电报信息之前,就明智地预言了一场战役的结果,出于好运,它所宣布的结果后来被证实正确,而且可能会使一些缺乏经验的读者对其产生信任。但是,尽管这些读者的信任是真确的,却不能说他们拥有了知识。因此显然可见,从一个虚假的信念中推演出来的真确的信念,并不是知识。
同样地,如果一个真确的信念是从一个错误的推理过程推演出来的,即使推演的前提是真确的,也不能称为知识。如果我知道所有希腊人都是人,而苏格拉底是人,于是我推断苏格拉底是希腊人,那就不能说我知道苏格拉底是希腊人。因为我的前提和结论虽然都是正确的,但结论并不是由前提推演出来的。
但是,我们是否能说,除了从真确的前提有效推演出来的,其他东西就不是“知识”了呢?显然不能这么说。这样的定义同时既过于宽泛又过于狭窄。首先,它之所以过于宽泛,因为前提须为真确的,他们必然是可以被认知的。相信鲍尔弗先生是已故首相的人,可以从“已故首相的名字以字母B开头”这一真确的前提,进行有效的推演,但不能说他知道了依据这些推演而得出的结论。因此,必须修正我们说知识是从已知前提中有效推演出来的那个定义。然而,这是一个循环定义,它假定我们已经知道“已知前提”的意义。因此,这个定义充其量不过是定义了一种知识,我们称为派生知识,派生知识是与直觉知识相对立的。我们可以说:“派生知识是从直观认识的前提有效地推演出来的东西。”这种说法没有形式上的缺陷,但它给我们留下了关于直观知识定义的问题,仍有待探讨。
现在我们把直觉知识的问题暂时搁置,先研究上述所派生出的知识定义问题。反对这个定义的主要理由是:该定义过度地限制了知识。此种情形经常发生:人们怀有一种真诚的信念,这种信念之所以在他们心中产生,乃是因为这种信念可以从直观知识的一些片段中有效地推论出来;事实上,这种直观知识并非经由任何逻辑过程推论出的。
以阅读产生的信念为例。如果报纸刊发了国王去世的新闻,我们就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国王已经去世了,因为如果国王去世这件事是虚假的,报纸就不会刊布这样的新闻。我们有充分的理由相信报纸的断言:国王去世了。但在这里,我们的信念所依据的直观知识,是通过看到提供新闻的印刷品而派生出的有关感官资料存在的知识。这种知识很难呈现在人的意识之中,除非一个人缺少阅读能力。一个小孩子可能会意识到每个字母的形状,然后一点儿一点儿地、吃力地阅读,才能领悟它们的含义。但是,任何一个习惯阅读的人都能立刻理解每个字的含义,除非他经过有意识的反思,否则不会觉察到自己是从被称为“看到印刷字”这种感觉资料中获取知识的。因此,尽管要根据每个字来有效推断它们的意义是可能的,并且读者也能够执行这一过程,但实际上并没有这样逐个字母地执行推断过程,因为读者事实上并没有执行任何可以称为逻辑推理的操作。但是,如果说读者不知道报纸刊布了国王去世的新闻,则是荒谬的了。
因此,凡是直观知识的结果,即使是只凭联想的结果,只要有一种有效的逻辑联系,而当事人可以经由反思觉察到这种联系,我们就应该承认它是派生的知识。除了逻辑推理之外,事实上还有许多方法可以使我们从一种信念过渡到另一种信念:从印刷文字过渡到它的意义,就是说明这些方法的一个例子。可以把这些方法称为“心理的推断”。只要有一种可发现的与心理推理并行的逻辑推理,我们就可以承认这种心理推理是获得派生知识的一种方法。因为“可发现”这个词意义是模糊的?——?它没有告诉我们需要多少思考才能发现,这使得我们对派生知识的定义不如我们所期待的那样精准。但是事实上,“知识”并不是一个精准的概念,它与“或然性意见”混淆在一起,这一点我们将在本章进一步详加说明。由于任何定义总归都会引起或多或少的误解,因此没有必要寻求一个非常精准的定义。
然而,当谈到知识时,主要困难并不是发生在派生知识上,而是发生在直观知识上。只要研究的是派生知识,我们就可以依靠直观知识对其检验。但是关于直观的信念而言,要找到某个标准来区分哪些信念是真确的、哪些信念是虚假的,绝非易事。关于这一问题,几乎不可能得到任何非常精准的结果:我们关于真理的全部知识都带有一些存疑的程度,而忽视这一事实的理论显然是错误的。虽然如此,我们可以采取一些补救措施来减少这个问题的困难。
首先,我们的真理理论提供了这样的可能性:在确保绝无错误这种意义上,可以把某些真理区分为自明的。当一种信念为真确的,这时候我们可以说,存在一个和它相应的事实,在这个事实中,信念的若干客体构成了一个单独的复合体。只要这些信念能满足本章所讨论的那些尚未进一步明确的条件,我们就可以说这种信念构成关于这个事实的知识。但就任何事实而言,除了由信念所构成的知识之外,我们还可以有一种由知觉所构成的知识(此处从最宽泛的用法上来理解“知觉”这个词)。例如,如果你知道日落的时间,你就能在那个时间知道日落这一事实:这是通过真理的知识所得到的关于事实的知识。但是,如果天气好,你也可以举目西望,确实看到正沉沉落去的太阳,这时你是通过事物的知识而知道同样的事实。
因此,对于任何复杂的事实,理论上总有两种方法可以认识它:(1)通过判断。在判断中,事实的各个部分被认定是按其实际方式而关联在一起;(2)通过对复杂事实本身的认识。这种认识(在广泛的意义上)被称作知觉,尽管这种知觉并不囿于感觉的客体。现在可以注意到,认识复杂事实的第二种方法,即认识的方法,只有在事实确实存在的情况下才有可能;而第一种方法,像一切判断一样,很可能会出错。第二种方法把复杂事物的整体提供给我们,因此只有当整体的各部分之间确实具有使它们结合为复杂整体的一种关系时,这种认识才是可能的。第一种方法与之相反,它是把各部分和它们的关系分别地提供给我们,并且只要求各部分和它们间的关系是实在的:关系也许不是按照判断的方式把各部分联系起来,但仍能得出这一判断。
应当记得在第十一章结束时,我们曾提出可能有两种自明性,一种提供了对真理的绝对保证,另一种则只提供部分的保证。现在我们可以对这两种自明性加以区分了。
可以说,当我们认识与真理相对应的事实时,从首要和绝对意义上讲,这个真理就是自明的。当奥赛罗相信苔丝狄蒙娜爱卡西奥时,如果他的信念是真确的,那么与之相应的事实将是“苔丝狄蒙娜爱卡西奥”。这件事实,除了苔丝狄蒙娜以外,谁也不可能亲知。因此,在我们所考虑的自明的意义上,苔丝狄蒙娜爱卡西奥的真理(假定它是个真理)只对苔丝狄蒙娜是自明的。所有的心灵事实和所有的关于感觉材料的事实,都含有同样的私人性:由于只有一个人能亲知有关的心灵事物或感觉材料,所以就我们目前讨论的自明意义而言,它们只对那一个人是自明的。因此,一切事实,只要是有关特殊存在事物的事实,不能对一个以上的人都是自明的。另一方面,关于共相的事实却没有这种私人性。许多人都可能亲知相同的共相,因此共相之间的关系可以为许多不同的人所亲知。在任何情形下,当通过亲知而知道一个由某些项按照某种关系构成的复杂事实时,我们可以说关于这些项之间是如此联系起来的这一真理,具有首要的或绝对的自明性。在这些情形下,关于这些项之间有这种联系的判断必定是真确的。因此,这种自明性是对真理的一个绝对保证。
但是,尽管这种自明性是真理的绝对保证,但它并不能使我们就任何给定的判断都能绝对地肯定其为真确的。假设我们首先觉察到“太阳正闪耀”这一复合事实,随即便可以作出“太阳正闪耀”的判断。在从知觉过渡到判断的过程中,是必须对给定的复杂事实进行分析的:我们必须把太阳和闪耀作为事实的组成部分分开。这一分析过程有可能会出错。因此,即使一件事实具有首要的或绝对的自明性时,一个被认为符合事实的判断也不是绝对不错的,因为它可以并不真正地和事实相应。但如果它和事实相应(在上一章所解释的“相应”意义上),那么它就必然是真确的。
第二种自明性,主要属于判断,并不是从一件事实直接知觉为一个单独的复杂整体而得来。第二种自明性有程度上的差异,它能从最高限度一直递减到仅仅支持这种信念的某种倾向。比如,一匹马沿着一条路面坚硬的大道从我们身边小跑而去。起初,我们完全确信自己听到了马蹄声;渐渐地,如果认真地倾听,会有那么一刻我们以为是声音也许是想象的,也许是楼上百叶窗响,也许是我们自己的心跳声;之后,我们开始怀疑是否有声音,此后以为我们不会再听到什么;最终,我们知道我们什么都听不见了。在这个过程中,有一个从最高限度到最低限度的连续的自明性等级,这种等级并不是在感觉材料本身中,而是在基于这些感觉资料所做的判断里。
或者再举一例。假设我们比较两种色度的颜色,一种是蓝色,一种是绿色。我们可以很肯定地说,它们是两种不同色度的颜色。但是,如果让绿色逐渐变得越来越像蓝色,于是它首先变成蓝绿色,然后变成绿蓝色,再变成蓝色,那么就会有这样一个时刻:我们怀疑自己能否看出它们的任何区别;然后又会有一个时刻:我们知道自己看不出任何区别。同样的事情也会发生在乐器调音时,或者任何其他有连续等级存在的情形中。因此,这种自明性是个程度问题;显然,较高程度似乎要比较低程度更加可靠。
在派生知识中,我们的根本前提必须有相当程度的自明性,前提和由前提所推演出的结论之间的联系也必须是自明性的。以几何学中的一段推理为例。我们开始所依据的公理必须是自明的,但这还不够;推理的每一个步骤,其前提和结论的联系也必须是自明的。在困难的推理中,这种联系的自明性在程度上往往是很低的;因而在困难很大时,出现推理错误并非不可能。
根据上述,明显可见,就直观知识和派生知识而言,如果我们假定直观知识的可靠程度与其自明性的程度成正比,那么从值得注意的感觉资料的存在、逻辑及算术的简单真理(这些可认为是十分肯定的),到那些或然性比其反面只大一点儿的判断为止,会存在一个可信性的等级。我们坚信的东西如果是真的,就叫作知识,无论它是直观的,还是用逻辑方法(逻辑地或心理地)从直观知识推断出来的。我们坚信的东西如果不是真的,就叫作错误。我们坚定地相信的东西,如果既不是知识也不是错误,以及我们带着犹豫而相信的东西,可以称为或然性的意见,因为它没有最高的自明性或是从某种没有最高限度的自明性的东西得出的。因此,大部分通常作为知识的东西,多多少少都是或然性的意见。
关于或然性的意见,我们可以从一致性中得到很大的帮助,我们曾拒绝把一致性作为真理的定义,但常常把一致性作为一个标准。一组各自独立的或然性意见,如果它们相互一致贯通,那么这一组意见就会比其中任何一个单独意见的或然性更大。正是如此方式,科学上的许多假设才获得了或然性。它们被纳入由各种或然意见组成的一致、连贯的一个体系,因而比单个意见具有更大或然性。同样情形也适用于哲学上的一般假设。通常单个事例的假设似乎极为可疑,然而,当我们考虑到它们把秩序和一致性引进诸多或然性意见时,它们就几近可靠了。这尤其适用于区分梦境和现实生活这类问题。如果我们的梦境夜复一夜地像白天生活那样一致连贯,我们几乎不知道是该相信梦还是该相信现实生活。事实上,一致性检验否定了梦境,却确证了现实生活。然而,这种检验虽然在成功的地方增进了或然性,却永远不能给出绝对的可靠性,除非在一贯的系统的某个点上有了相当程度的可靠性。因此,仅仅把或然性意见组织起来,这种做法本身永远不能把或然性意见转变为不容置疑的知识。
[1]班纳曼爵士(1836—1908),1905—1908年任英国首相。
[2]鲍尔弗(1848—1930),1902—1905年任英国首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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