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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唯心主义(第1页)

唯心主义[1]一词,不同哲学家在使用时有不同的理解。我们把它理解为这样一种学说,即任何存在的东西,或者至少任何为人们所知道的存在的东西,在某种意义上都必然是精神的。这一学说在哲学界中得到广泛支持,它有若干种形式,并且基于若干不同的理由而被推崇。这种学说被广泛接受,本身就很有趣,即使是最精简的哲学概论也必须对唯心主义作一些论述。

那些不习惯哲学思辨的人,可能易于把这种学说看成明显荒谬的而加以抹杀。毫无疑问,常识把桌椅、太阳、月亮和一般的物理客体视为与心灵及其内容完全不同的东西,并且认为即使心灵不复存在,它们仍有可能继续存在。我们认为,物质早在任何心灵出现之前就已经存在了,很难想象物质仅仅是精神活动的一种产物。但是,无论唯心主义是真是假,都不能因为它的明显荒谬而将其摒弃。

我们已经看到,即使物理客体确实是独立存在的,它们也必然与感觉材料有很大不同,而且与感觉材料只能有一种对应关系,即类似目录与被编目的事物的那种对应关系。因此,关于物理客体的真正内在性质,常识使我们完全一无所知。如果有充分的理由认为物质是精神的,我们就不能仅仅因为感觉这种观点奇怪而理所当然地摒弃它。有关物理客体的真理,必定是奇怪的。也许无法达到这种真理,但如果有任何哲学家相信自己已经达到,即便他当成真理提出来的东西是奇怪的,我们也不能因此而反对他的见解。

主张唯心主义的根据,一般都由认识论得来,也就是说,从对事物必须满足的条件的讨论中而来。第一个严肃地尝试把唯心主义建立在这种根据之上的是贝克莱主教。他首先证明,我们的感官数据不能独立于我们而存在,而必须至少部分地存在于心灵之“内”(in),也就是说,在没有视觉、听觉、触觉、嗅觉或味觉的时候,感觉材料就不再存在。到目前为止,他的论点肯定是站得住脚的,即使其中一些论点不完全正确。但他继续论证说,感觉材料是我们的知觉能向我们保证其存在的唯一事物。所谓被认知,就得是在一个心灵之“内”的,因此是精神的。于是他得出结论:除了存在于心灵之内的事物,其他任何事物都不能为我们所认知;凡是被认知的东西,若不存在于我心灵之内,则必然存在于另一个心灵之内。

为能理解他的论证,有必要先理解他对“观念”(idea)一词的用法。他把任何能直接被认知的东西?——?例如我们所能认知的感觉材料,都称为“观念”。因此,我们所看见的一种特定的颜色就是一个观念,我们所听到的声音也是一个观念,等等。但这个术语并不完全囿限于感觉材料,它还包括我们记忆或想象的那些事物,因为我们在记忆起或想象到事物的那一瞬间,对事物也会有直接的认知,他把所有这类直接材料也都称为“观念”。

然后他又继续考察了常见的客体,比如一棵树。他指出,我们在“感知”这棵树时所直接认知的一切,都是由他所谓的观念构成的。他还论证说,关于这棵树,除了被我们感知到的东西之外,没有任何理由认为还有任何实在的东西。他说,树的存在即在于被人感知。用经院学者[2]习惯使用的拉丁语来说,它的“esse”(存在)就是“erci媌”(被感知)。他完全承认这棵树必然继续存在,即使是我们闭起眼睛或者没人靠近它时。但他又说,这种持续的存在,因为上帝会继续感知它;这棵“实在的”树,与我们所说的物理客体相应,是因为它是由上帝心中的观念组成的,这些观念或多或少地与我们看见树时所具有的观念相似;但不同之处是,只要这棵树继续存在,这些观念就永远在上帝的心灵里。根据贝克莱主教的观点,我们所有的感知都在于分享了上帝的部分感知,正因为这种参与,不同的人或多或少地看到了同一棵树。因此,离开了心灵及其观念,世界便一无所有,并且也不可能有其他东西可以被认知,因为其他任何被认知的东西都必然是观念。

这种论证有相当多的谬误,但它们在哲学史上起过重要作用,我们不妨将其谬误揭示出来。首先,“观念”一词的使用引起了混淆。我们认为“观念”本质上是某人心灵之内的某种东西,因此,当我们被告知一棵树完全由观念构成时,我们会很自然地假定,若果真如此,那么这棵树必然完全存在于心灵之内。但是“内”这个概念是含糊的。我们说心内有一个人,并不是说这个人的身体住在我们的心灵之内,而是说在我们心内有对他的想法。当一个人说,他那些不得不处理的事务已经不再放在心里,他的意思并不是说这些事务曾经存在于他的心灵之内,而是说他的心灵之内有过关于事务的念头,这些念头后来不再在他心里了。所以当贝克莱说,如果我们能认知那棵树,则这棵树必定存在于我们的心灵之中,他真正要说的是,我们的心灵之内必定有关于这棵树的想法。要证明这棵树本身必然存在于我们的心灵之内,就好比要证明我们所怀念的一个人的本身就存在于我们的心灵之内。这种混乱似乎太过明显,任何有能力的哲学家都不会犯这种错误,但是各种各样的伴随情况竟使这种混乱成为可能。为了弄清它是如何成为可能的,我们必须更深入地研究关于观念的性质的问题。

在讨论观念的性质这个一般性的问题之前,我们必须先辨明区分两类彼此完全独立的问题,即关于感觉材料和关于物理客体的问题。我们看到,由于种种细节原因,贝克莱在处理构成我们对树的感知的那些感觉材料时是正确的,这些感觉材料或多或少是主观的,即它们既依赖于我们也依赖于树,如果树不被我们感知,它们也就不会存在。但是这个论点与贝克莱所用以证明任何能被直接认知的东西必然存在于一个心灵之内的论点,是截然不同的。为了这个目的而去详细论证感觉材料如何依赖于我们,是徒劳的。一般说来,必须要证明的是:事物由于被认知而表明它是精神的。这就是贝克莱自认为他已经做到的事情。现在我们必须关心的正是这个问题,而不是先前关于感觉材料与物理客体之间区别的问题。

就贝克莱意义上的“观念”一词而言,每当一个观念出现在心灵之前,就有两件截然不同的事情需要考虑:一方面是我们所意识到的事物?——?比如说桌子的颜色;另一方面是实际的意识本身,即知道事物的那种精神行为。精神行为无疑是精神的,但是,是否有理由可以假定我们所知道的事物在某种意义上是精神的呢?我们先前关于颜色的论证,并没有证明颜色是精神上的;那些论证只是证明颜色的存在取决于我们的感官与物理对象的关系?——?我们以桌子为例。这也就是说,那些论证证明了:如果让正常的眼睛位于与桌子相对的某一点上,在一定的光线下,那么一定存在某种颜色。那些论证并没有证明颜色乃是存在于感知者的心灵之内的。

按贝克莱的观点,颜色显然必定存在于心灵之内,这种看法之所以看似合理,似乎是因为它混淆了被感知的事物和感知的作用。这两者中的任何一个,都可以称为“观念”,大概贝克莱也这样称呼它们。感知行为无疑是存在于心灵之内的,因此,当我们考量这种感知行为时,我们很容易会同意这一见解:观念必然是存在于心灵之内的。于是,我们忘记了只有把观念视为一种认知的行为时,这一见解才是真确的。所以,我们便把“观念存在于心灵之内”这一命题转移为另一种意义上的观念,即转化为我们的认知行为所能知道的事物本身。因此,通过这种无意识的含糊其词,我们得出结论:凡是我们能理解的东西,必然存在于我们的心灵之内。这似乎就是对贝克莱论证的真正分析,也是他的论证的根本谬误之所在。

在我们对事物的感知中,关于感知行为与感知客体的区别,是极其重要的问题,因为我们获得知识的全部能力都与之紧密相连。认知自身以外的事物的能力,是心灵的主要特征。对于客体的认知,本质上是指心灵与心灵以外某种事物之间的一种关系,这种关系构成心灵认知事物的能力。如果我们说,被认知的事物必然存在于心灵之内,那么我们不是过分地限制了心灵的认知能力,就是同义反复的赘述。也就是说,如果把我们所说的“在心灵之内”(in)理解为“在心灵之前”(before),仅指“被心灵所认知”,那我们就只是车轱辘话来回说。但是,假如我们真是这个意思,就必须承认,在这种意义上存在于心灵的东西,仍可能不是心灵的。因此,当我们认识到知识的本质时,就会发现贝克莱的论证在内容上和形式上都是错误的,而他认为的“观念”——被认知的客体必然是精神上的,这种假设的论据是毫无根据的。因此,他支持唯心主义的理由可以被摒弃了。是否还有其他理由,则有待于进一步观察。

人们常说,我们无法知道有无自己所不知道的东西存在,这似乎是不言而喻的真理。由此推断,任何事物只要能够以某种方式与我们的经验相关联,至少就是我们所能认知的。因而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倘使物质本质上是我们无法认知的东西,那么物质就会是我们无法知道其存在的东西,而它对我们来说也就无关紧要。还有一种原因尚不明确的普遍说法:对我们来说无关紧要的东西就不可能是实在的。因此,如果物质不是由心灵或心灵的观念构成的,它就不可能是实在的,而仅仅是一种不可能的想象(Chimaera)[3]。

在目前阶段,我们还不可能全面讨论这种论证,因为它引出的问题需要大量的前期讨论,但是,目前可以先注意那些反对这一论证的某些理由。我们从终点谈起:那些对人们没有实践的(ractical)重要性的东西,我们并没有理由认为它们就不应该是实在的。当然,如果把理论的(theoretical)重要性也包括在内,那么一切实在的东西对我们都有某些重要性,因为,作为渴望了解宇宙真相的人类,我们对宇宙所包含的一切事物都有某些兴趣。如果把这种兴趣也包括在内,那么,物质对我们就不是无关紧要的;只要物质存在,即使我们不能知道它的存在也没关系。显然,我们可以怀疑物质能否存在,也可以怀疑它是否存在。因此,物质是与我们的求知欲相联系的,它的重要性就在于,不是满足便是阻碍我们的这种欲望。

再者,贝克莱认为我们不可能知道任何我们所不知道的东西是否存在,这种观点非但不是真理,而且事实上也是错谬的。“知道”(know)这个词在这里的用法,有两种不同的意思。(1)它可以应用在那些与错误相对立的知识上,就这种意义而言,凡是我们所认知的,都是真确的。这种意义也可以应用在我们的信念和论断中,即应用在所谓的判断中。就“知道”的这种意义而言,我们知道某种事物是怎样的,这样的知识可以称为真理的知识。(2)这个词可用于我们对事物的知识上,可称为“亲知”(acquaintance)[4]。正是在这种意义上,我们“知道”感觉材料。(“know”的这两种意义的区别,大致相当于法语中的savoir和connatre的区别,或者德语中的wissen和kennen的区别。[5])

因此,贝克莱的这种貌似不言自明的真理的说法,重新表述之后,就变成了:“我们永远也无法真确地判断我们所不认识的东西是否存在。”这绝不是一条真理,恰恰相反,它是一条明显的虚假陈述。我无缘认识中国的皇帝,但是我能真确地判断他是存在的。当然,也可以这样说,我之所以这样判断是因为别人亲知他。然而,这是一个毫不相干的反驳,因为即使这一判断原则是正确的,我也不知道谁亲知他。再说,不能毫无理由地说:对于没有人知道的事物,我也不应该知道它的存在。这一点很重要,需要加以阐明。

如果我亲知一个东西是存在的,我的亲知就会给我关于它存在的知识。但如果反过来说,当我能知道某种东西存在时,我或者别的什么人就必然亲知该事物——这种说法是不正确的。倘若我在不亲知某事物的情况下而有正确的判断,那么,首先肯定是借助描述使我得以认识它;其次是根据某种普遍原则,可以从我所已亲知的事物的存在,推断出符合这种描述的事物的存在。为了充分了解这一点,最好要先解决“亲知的知识”和“描述的知识”的区别,然后再考虑哪些属于普遍原则的知识(如果有)与我们自身经验存在的知识具有同样的确定性。这些问题将在后续几章加以讨论。

[1]Idealism,也译为“观念论”等。

[2]经院哲学(scholasticism)是运用理性形式,通过抽象的、繁琐的辩证方法论证基督教信仰的思辨哲学,是在欧洲中世纪占统治地位的哲学,其代表人物是托玛斯·阿奎那。经院学者(Schoolman),即教授或研究该哲学的学者。

[3]在古希腊神话中Chimaera是狮头、羊身、蛇尾的吐火怪物,后世用以表示妄想、幻想或空想之事。

[4]多指“通过经验、实践而习得的认识”。

[5]法语和德语的这四个单词,都指“认识”,但savoir和wissen偏重“晓得、理解”,connatre和kennen偏重“因经验而熟悉”。以法语使用为例,savoir一般后接从句或不定式,表示知道某个事实、会做什么事;connatre一般指认识某个人或去过某个地方,一般后接人名、地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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